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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bandao体育官方竞技体育意义

发布时间:2024-06-24 10:17:39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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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bandao体育官方竞技体育意义(图1)

  目前,人们对“”和“竞技运动”缺乏有意识的区分,或当作二个不相关的概念,或通用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混用,使用中无一定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这主要表现在某些文献在论述竞技体育或竞技运动时,如某些教科书和专著中,对各自的定义、特征作了一些探讨,如指出竞技运动是竞技体育的手段。但这类界定却仅仅停留在语词的表面,未进一步指出二者的区别与联系,在同一文献其他部分、章节的论述中,未有二者的区分,经常存在混用情况。

  (1)一是明确指出竞技体育就是竞技运动——这包括某些教材的定义[1~4],二是同一的文献和研究中,不自觉地相互串用,或不同的文献中分别用“竞技体育”或“竞技运动”,但从内容来看,并未对二者做出区分。

  (2)在与英文sport(s)的转译中表现出来。一是“竞技体育”和“竞技运动”二概念在不同的研究与文献中均被翻译成sport(s);二是在把英文sport(s)转译成中文时,在不同文献或译成“竞技体育”,或译成“竞技运动”(但从表述和指向来看,二者具有同样的意义)。

  另外,在不同的文献中,分别用“竞技体育”或“竞技运动”,但并未指出二者的区别。总的来看,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基本认为“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是取同义。少部分文献虽然指出了竞技体育不等于竞技运动,但并没有进行恰当、具体、深入的分析。事实上,二者的混用和不加区分的使用,不仅造成认识和交流的混乱,不符合学科发展的规范性、科学性要求,还使得长期以来我们关于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社会体育等关系的争论陷于僵局。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由于我们还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的意识,即缺乏科学使用、运用术语的意识;二是与我们对体育、竞技体育、竞技运动等(特别是对竞技体育的内涵有关)的认识不清有一定的关系。以下,我们通过认识“体育”和“竞技体育”等方面来甄别“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

  要理解竞技体育的综合与复合内涵,并进而理解“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必须首先对体育的概念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目前,对体育的属性与功能有了较全面的认识,但这种认识还没有反应对体育概念界定上地体育认识。关于体育概念的界定,一是比较笼统,如“以个体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为目的”、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等;二是比较褊狭,如把体育只看作是教育过程或教育的下位概念。仅把体育看作狭义的体育,认为体育即体育教育的略写。对体育理解的歧义必然影响与相关概念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而造成分类的混乱,如由此分析体育与竞技体育的关系。

  另外,“体育”一词在我国片面的理解,还与外来词的引入有关,对体育概念的理解应排除外来词的影响与干扰。体育是一种融入社会各个方面的综合体,世界各国体育运动开展的实际状况和体制等并不相同,体育概念与术语的使用必须考虑这种因素的不同。在翻译过程中,必须注意原词与翻译后,层次和涵义是否发生了变化,如把“sport(s)”译成“体育”,或把“physical education”译成“体育”其内涵就发生了偏移。诸如此类的偏移使得国内外比较时,许多概念进行的是不同位的对应,概念比较失去了基准,故并没多大意义。我们进行体育概念的分析,应超越这种对应某一外来词的局限与障碍。

  体育应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体育应涵盖各个类别意义上的总和。我国体育实践的展开,使得体育具备丰富的内涵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把体育理解成身体性活动(运动)、教育或文化现象等只是体育的某一,或说狭义方面,却不足以全面概括体育的实质。如它不仅是一种身体活动, 而且还涵盖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机制等方面。即,一方面,我们认为体育是泛指由身体(性)活动、运动构成的(综合国内研究结论),主要表现在运动和项目本身方面的属性,如活动形式(其中很多活动在开展时展现了一定的竞争性、规则性);另一方面,体育又可能一定程度地包涵着组织形式、社会建制、职业和相关活动等方面内容。我们把体育这两方面属性分别指称为身体性活动、运动属性与“社会属性”。竞技体育只是在这个意义上突显其特殊目标和具体形式而已。

  在我国,虽然也从社会性活动来理解“运动”,如“运动”、“群众运动”,乃至“奥林匹克运动”,但单就“运动”与体育的关系来说,“运动”一般不包含、不等同于“体育”的广泛内涵,而通常理解为体育项目方面的“身体活动、动作”属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认为,“竞技体育”与“竞技运动”中的“体育”与“运动”不应看作是同一层次概念,其“体育”的多重含义应区别于“运动”的“身体活动、动作”属性。

  (2)关于竞技体育的目标。这是揭示竞技体育的根本特征,目前对此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发挥极限运动能力,提高竞技能力水平,取得优异成绩,夺取优胜”。

  (2)是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和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身体性)活动。它可表现与贯穿在其他体育种类中,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只不过是竞技运动诸类型之一。

  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也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竞技体育也不例外。在哲学文化视野下,结合我国竞技体育的实际情况,分析竞技体育存在的矛盾,研究制定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策略,不仅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是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垄断”形式,这种体制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与我国计划经济相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将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有效的体制。换句话说,没有“举国体制”,就没有中国竞技体育今天的辉煌。但是,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展起来的,必然带上了这个历史时代特有的烙印。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国际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世界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趋势,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变化。竞技体育作为一项社会主义公益事业,在过多强调其功能的同时,必然会限制竞技体育的经济功能和娱乐功能的发挥和拓展,因此也必然排斥商业化经营和市场机制,从而给竞技体育带来了诸如国家负担过重,经费投入不足,缺乏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等弊端。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论断,同样适用于我们对竞技体育的理解。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缺乏雄厚资金支持的体育将是苍白无力的,不但难以发展,还难免逐步萎缩。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竞技体育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以产业方式运作,逐步形成自身产业,可以更好地实现自我支持和发展,不断给竞技体育注入新的活力,实现良性循环,并带来更多机会。蓬勃发展的足球产业、产业、竞赛产业等都是很好的佐证。目前世界上实行职业化的国家已达40多个。现在,一直坚持业余原则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对部分项目的职业选手解禁,刺激了更多的有条件实行职业化的国家走上职业化道路。由于竞技体育的高度职业化和其与大众体育福利的日益背离,在一个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社会体制中,商业化就成了竞技体育在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的必然归宿。竞技体育通过商业化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无论在发展速度还是传播广度上来说都是空前的。可以说,竞技体育本身的特点使其具备了商业价值,而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又使竞技体育获得了高速的发展。

  “过”与“不及”都不利于事物的发展。商业化的运作给竞技体育比赛带来变革,但过度的商业倾向和商业操纵也给竞技体育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损害了竞技体育的最本质特征――公平竞争,导致竞技体育“异化现象”发生,如:服用兴奋剂,黑哨等。当前商业化的竞技体育倾向于对英雄主义和获胜的强调,而忽视对竞技运动中审美的强调。商业化的竞技运动大都试图通过戏剧化的表现方式带给观众以深刻的印象,把竞技运动包装成纯粹的娱乐活动,而忽视竞技运动的教育功能和文化价值。当商业化发展到极至时,奥林匹克运动在一定程度上便成了“竞赛表演业、广告业和拍卖业的混合体”。

  科学技术的进步是永恒的,然而当被贪念所驱使时,在竞技运动中,利用科技成果作假舞弊以及摧残人性的异化行为必然会出现。

  体坛使用兴奋剂是由于竞技体育“更高,更快、更强”的要求和运动成绩不断提高越来越接近人的体能极限之矛盾所决定的。矛盾双方的对立与统一的规律决定了兴奋剂问题的演变和前景,兴奋剂的出现本身并不构成这对矛盾,而是由兴奋剂带来的两大危害(公平与健康)引起人们的关注,才逐渐建立起反兴奋剂的意识和策略。国家、集团、民族和个人、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驱动是兴奋剂泛滥的原因。而最终结果将可能使得现代竞技体育比赛演化成为化学药物的比赛,使竞技赛场成为显示药物能力的场所。不但损害运动员的机体和心灵,还伤害公众视体育明星为英雄偶像的美好情感。

  事物是变化发展的,是量变与质变的统一,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当一名运动员以不正当的方式(使用兴奋剂)赢得比赛并获得巨大的声望和物质利益时,其他的运动员将会仿效该运动员,一旦在体育比赛中服用兴奋剂成为常态,竞技体育将走向毁灭的边缘。如备受兴奋剂丑闻困扰的环法自行车赛已被呼吁停办,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也主持过是否将自行车项目从奥运会剔除的讨论。运动的作用可以代替药物,但所有的药物都不能代替运动。

  竞技运动的较量是新器械的竞争还是人的体能和技能的较量?运动成绩的提高是人的胜利还是器械的胜利?

  当美国游泳神童费尔普斯穿着连体“鲨鱼皮”泳衣,夺得雅典奥运会400米个人混合泳冠军,当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运用于竞技体育,使得现代竞技体育比赛成为体育器材、设施现代化的比赛,使竞技赛场成为显示民族、国家竞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舞台。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就是,部分制约整体,局部影响全局。别人在竞技运动中使用了高科技,成绩提高了,取得了比赛的胜利,自己要想在竞技中取胜,当然在科学技术方面也不能落后了。于是高新技术不断被广泛应用到竞技运动的训练、竞赛、装备之中,极大地促进了竞技体育的迅速发展。但是科学是柄双刃剑,任何一项科学发明,无不隐含利与弊的双重性。谁也不会否认科技发明创造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发明并不都造福人类,转基因、、兴奋剂等都以大量的例证,说明了这些发明的弊端和对人类的危害。设想一下,假如用高科技制造穿上就可以飞奔的跑鞋,即使普通人穿上它,竞赛成绩也会以惊人的速度“提高”,那么竞技运动中的人,也就变成了一件附庸品。这样的体育竞技对人类自身,还有什么意义可言!体育精神也将无处可寻!

  如果从古奥运会纯粹的人类运动技能的展示、较量,演变为现代奥运会展示科技“药物”和“武器”的化学及科技大战,这到底是竞技体育的进步?还是科学技术的进步?竞技体育挖掘的,到底是人身体的潜能还是科技的潜能?利用药物挖掘所谓的“潜能”,是对人的一种摧残,是对竞技体育的一种抵毁和扼杀,它失去的是“体育”之真义。竞技体育是运动员竞技运动技术的比赛,更是运动员体育精神、意志品质、心理素质的较量。科学的运用和技术的完善固然是人类进步的表现,但是同物质化的奖励比赛一样,它只能是体育进步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体育的终极目标。[3]

  要竞技体育成绩的不断提高还是要运动员的健康保障?这是一个价值观问题,它是对人生的意义、目的、追求的探索,具有为人们的行为定向的根本意义。当竞技体育成绩越来越与、与国家竞争甚至综合国力挂钩时,当竞技成绩与人文关怀发生冲突时,运动员、教练队伍该作出如何的选择?国家和社会大众又希望他们作出如何的选择?这是一个两难命题。似乎选择了竞技体育成绩的提高,就必须牺牲人文关怀;而选择了人文关怀,就难以取得成绩的不断提高。

  我国90%以上的运动员是从少儿开始投入专业训练,运动训练中常用的手段是“时间战”和“消耗战”,以“苦”为常态,片面地延长训练时间以增加负荷。运动员每周要进行30-40小时的训练,“从实战出发,从难,从严,科学的进行大负荷训练的是他们的训练原则”。以山东省为例,田径选手60岁以下死于心脏病的占总死亡人数的56.26%;排球为62.53%,举重为67.12%,而40岁至60岁的退役足球运动员心脏有疾患的达到100%,这些数字大大高于常人的比例。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不断追求超越极限,超越他人,超越自我,并把它作为获胜的标志和竞赛的目标,体育运动并未给运动员带来身心的健康,大多数运动员都是带着伤病告别赛场,有的甚至留下终身残疾。”[4]

  2004年雅典奥运会赵蕊蕊的旋风上场与旋即受伤,2006年都灵冬奥会花样滑冰双人滑自由滑比赛,在做四周抛跳时由于配合上的失误,张丹重重的摔在冰面上……运动员的容易受伤和运动生命较短,与缺乏科学的态度和人文关怀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为了盲目追求运动成绩而目光短浅、涸泽而鱼,甚至不顾风险、冒险激进事例,造成了体育史上一个个的遗憾与悲剧。

  道德的功能在于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个人和社会、个体和整体之间存在的各种利益关系。而现代社会,随着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的盛行。体育精神虽然仍在宣扬,但大众心知肚明的是,竞技体育最终的动力源却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因素。一些原本属于体育精神范畴中灵魂的东西,如互爱、理解、沟通等也由“体育伦理”重整了。

  职业化的渗入,使体育成为赚钱的工具,因此,职业运动员比业余运动员更加注重金钱与成功,在“利益”与“道德”的天平上“利益”的砝码加重。另外,作为职业运动员,训练并参赛是他的工作,而他工作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获胜”,也只有这样,他的工作才会被承认。在高水平竞技体育中只有那些取得胜利的运动员才会得到奖赏,至于他们是否以公平道德的方式取得成绩则不被列入奖赏的范围。这种重结果而不重过程的观念导致急功近利的体育观念,助长了体育中的拜金主义思想,道德价值观发生改变,道德失衡现象频频发生,使体坛丑闻和暴力事件层出不穷。

  竞技体育中矛盾的存在虽然说具有普遍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存在下去的合理性,如果不解决这些矛盾,竞技体育就不可能健康发展,甚至会走向与奥林匹克主义和奥林匹克宗旨相反的方向。21世纪世界竞技体育发展,无论在运动技术水平、实力格局、管理运作机制方面,还是竞技人才竞争、科学技术较量、竞赛项目和形式的等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并对我国竞技体育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矛盾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各自相反的方向转化,这就要求我们努力创造条件促使事物向好的方面转化。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整体。今天,竞技体育在、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世界各国也都充分利用竞技体育多种功能促进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本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而着眼于奥运战略,举国体制仍然应该被强调。举国体制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如何“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的问题。举国体制对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是有帮助的,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发挥整体的力量,的确为国家造就了大批体育人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发挥“举国体制”的优势,是现阶段发展竞技体育事业的必然。

  为了实现我国竞技体育在21世纪第一个10年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扩大竞技体育的社会影响力,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保持传统项目优势的同时,加快竞技体育改革,着力提高薄弱项目的竞技水平,是我们目前的首要任务。结合当今的社会发展形势,我们要做的就是完善“举国体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适时利用市场的作用,形成新型的“举国体制”,“就是以国家利益和大众体育为最高目标,形成政府、社会、个人三位一体,财政和市场双轮驱动的体育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5]

  商业化的运作给竞技体育比赛注入了活力,但同时过度的商业化也带来了竞技体育的异化现象。如运动训练与运动竞赛过程中,一些非理性、非科学、非人性、甚至非法手段的采用,兴奋剂的使用,金牌内定,让比赛,裁判员受贿等行为,这些行为大大破坏了竞技体育的顺利发展,“假球、黑哨”蔓延使足球这项运动在国内的发展遭到严重的破坏,从而出现了现在足球市场滑坡的现象。分析这些现象,不难看出,其主要原因对“人”的忽视与对“物”的过度重视。“由于人文思想的缺乏,竞技体育界存在着严重的‘重物轻人’的思想。这种‘重物轻人’的体育思想,既与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相违背,又与奥委会主席罗格新提出的‘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的理念不相称。这既是造成竞技场内黑哨、假球、殴斗、兴奋剂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又是造成某些运动‘明星’昙花一现的症结所在。所以,离开了人文精神的体育是可怕的。”[6]辩证法中主次矛盾的原理告诉我们,集中力量找出主要矛盾,才能找到解决复杂问题的重点、关键或中心,同时做到统筹兼顾,适当安排。据此,防止异化现象的产生,就是要对竞技过程中的“人”实施人文关怀。竞技体育,只有注重对“人”的关怀,才能防止异化现象的产生,才能健康持续地发展。以人为本,是人类社会任何事物发展的归宿,竞技体育当然也不能例外。

  我们应当从哲学的高度来进行认识和思考,应当在竞技项目选择上做到有取有舍,有保有丢,有重点和非重点,在运动项目结构与布局中要集中人力、物力发展优势项群半岛·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平台登陆,锻造拳头项目和重点扶持女子项目。在实践上这是一项很重要的体育政策和策略。从孙英杰的“掉入尿瓶”到王虹霓的被禁赛,中国体育为数不多的负面,都出在以“蛮力”争胜的项目上。而远至朱建华跳高,近至刘翔跨栏在田径场上打破世界纪录的事实,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中国应当按照自己的人种的特点,着力发展那些以小快灵为主或者以技巧与速度相结合的体育项目。事实上,中国体育的真正强项乒乓球、羽毛球、体操等就是很好的证明。

  体育人文精神是展现体育对人的生存意义和价值的终极关怀,回归以人为本的体育世界。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在其就任宣言中指出:奥林匹克的格言是更高、更快、更强,当然,我们将继续保留这个格言。在新世纪来临的时候,我们要提出奥林匹克新格言,那就是“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罗格先生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和改革、求变的精神,适时地指出了未来奥林匹克的发展方向,从强调体育运动的科学性转向追求科学性与人性融合的现代体育精神。可见,要实现中国竞技体育的和谐发展,就必须探索出一条实现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有机结合的发展道路。

  科学精神作为一项探索性、创新性很强的精神活动,其理性、逻辑思维方法不是科学认识与发展的唯一方法,人文文化中的非理性因素,如想象、直觉、顿悟、灵感等同样起着重要作用,它们是科学创新的重要源泉。因此,人文也必须成为竞技体育的灵魂,科学中的理性与人文中的感性共同辅佐,才能保证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奥林匹克在展示“更高更快更强”的体育精神时,有了更多的科学方法与人文关怀、运动员的生命安全有了更大的保障、运动员的运动生命得到更大的延长和更好的发挥、体育的魅力得到更全面的体现和更完美的展示。体育科学需要自然科学、科学技术的工具理性、实证方法和技术手段,也需要人文社会科学的人文精神、人文环境和文化底蕴。两者相濡以沫、相激相励、共同发展。

  怎么做到人文精神与人科学精神的协调发展?科学的方法和态度就是连接两者的桥梁。 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对于一项事业的发展是同等重要,要正确看待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过于强调科学精神会把人当成取得运动成绩的辅助工具,会导致竞技体育科学的异化,如兴奋剂的泛滥;反之, 过分强调以人为中心,也会造成了许多严重的背离人本精神的文化后果和社会后果。 巨大的运动负荷背后隐藏着的,是对身体的摧残及人性的 “ 扭曲 ” ,是体育人文精神的“异化”。 因此 新时期的“三从一大”运动训练原则要以人本为基础,科学地进行大负荷训练,突出对运动员人文关怀。“以人为本”是“人类生存战略的变迁,将最大限度地推进经济增长,转而通过生活方式的变化而最大限度地保证生存和幸福”。因此,重视建立“以人为本”的“三从一大”训练原则,实现“生物体育观”向“人文体育观”的转变,是时代的必然要求。注意运动员训练的科学性,制定合理的训练计划,注重运动员身体的恢复和保健,尽可能地减少运动损伤;另一方面还要很好地考虑运动员的伤残保险和退役后的安置问题。“三从一大”应实现“体育人文精神”与“体育科学精神”的有机整合,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

  体育法规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调整、制约人们在体育领域内的活动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对体育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和根本保障[7]。道德规范则蕴涵于传统之中,以良心禁令或道德谴责的方式约束人,让个人不自觉地或有意识地排除那些或许可以增进自己短期利益却损坏长期利益的选择,排除那些或许可以增进自己利益却显著地损害他人利益的选择,做出理性的抉择,平衡利益与道德的冲突。只有事物保持相对的平衡和协调状态,事物才能生存和发展。这是事物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哲学的角度看竞技运动员的贡献与索取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既要对社会有所创造、有所贡献,又要从社会中有所索取,得到必要的满足。如果片面地强调一方而否定另一方就是割裂了两者的关系,是错误的。其实,凡事都有它的两面性,得失之间总有一个平衡点,找到这个点,就可以让问题得到顺利解决。如果没有了信仰、文化、道德这些价值,社会就会趋于解体。因此,提高竞技运动员的道德修养,构建完善的体育法规,竞技体育才能越走越远,越走越好。

  高度决定观点,角度决定视野。站在哲学的高度,从哲学文化的视野下,去发现竞技体育中举国体制、竞技体育商业化、体育科技和竞技目的与人文精神矛盾的存在及表现出来的两面性,然后运用全面的联系的观点找到这些矛盾之间的关系,用发展的眼光去研究竞技体育发展的策略。通过分析发现竞技体育的发展跟体育管理机制、经济、科技、道德法律等关系密切,并相互影响,只有平衡和协调竞技体育中的各个矛盾,才能使其得到持续发展。

  [3] 孙威,金承哲,孙立涛.体育伦理的哲学探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12):1607-1609.

  [5] 鲍明晓. 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举国体制的理论思考[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1,16(4):49.

  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竞技行为已然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由某些体 育竞技活动本身的对抗性、激烈性、危险性等特点所决定,在多人参与的竞技活动中,致人 身体损害的行为也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这些竞技致损行为,当然可以通过体育道 德规范、竞技规则本身进行调整。近年来,也有学者开始从法律视角对此类问题加以关注。 本文基于刑法立场,结合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对该类行为的入罪问题进行探讨。

  1.1 被害人承诺理论 被害人承诺理论,也称为权利人承诺理论 ,是指经作为有权处分自身利益的被害人的承诺,侵害被害人或者权利人利益的行为应排除 违法。

  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0条规定:“经有权处分人的同意,侵害权利或使权利陷于危险的人不受 处罚”。对体育活动中造成轻伤的行为,如果没有超出民法典第5条规定的范围,可以适 用刑法典第50条的规定,例如,拳手在比赛中所受的打击和轻伤都可以用他事前的同意来解 释(他走上拳台就意味着他默示的承诺)。[1]

  再如,法国刑法中有观点认为,在激烈的体育活动中(例如,拳击、柔道等),只要行为人 遵守了比赛规则,即使造成了伤害也是一种合理行为,之所以认为行为人不受惩罚,是因为 有类似于“法律允许”的“容忍”作为依据。[2]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刑法理论中用来解释行为正当性的理论之一。该理论得以存立的基础在于 当被害人的自决权和被害人所受侵害的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时候,前者应优越于后者而得到 尊重。在此也体现了一种利益优越的思想,但是,在通过被害人承诺理论使行为正当化时, 应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在被害人有权承诺的利益范围上就体现为被害人无权对 生命权和重大健康权进行承诺。这可以从刑法处罚同意杀人行为这一一般做法可以看出。因 为生命权是人行使其他权利的根基,对于生命权的动摇,将使得一个人对其他权利的行使无 从实现。由于对重大健康权利的侵害往往存在危及生命权利的风险,故对于危及生命程度或 形式的重大伤害也无权承诺。[3]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将被害人承诺理论作为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并不充分。因为 从竞技致损行为的严重程度上进行划分,可以存在致人轻伤、重伤、死亡等多种可能。如前 所述,既然人无权对生命法益、有可能危及生命的重大身体法益进行承诺,该理论便无法充 分担当竞技致损行为的正当化根据。

  1.2 正当业务行为理论 所谓业务,是指人们社会生活上反复或 者继续进行的工作。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大力士摔跤、拳击手的格斗等,只要是在正 当业务范围内实施的,即便符合暴行罪或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被作为业务行为而排除违法性。[3]大冢仁教授也认为 力士的相扑、拳击手的拳斗等只要行为本身处于正当业务的范围内,就不成为伤害罪、暴行 罪。我国国内学者也有采用正当业务行为说的,认为在竞技体育中,一些项目的危险性很高 , 自古以来有不计其数的运动员在其中致伤致残,有的甚至丧失了生命。由于体育竞技属于正 当业务行为,运动员只要遵守了有关竞赛规则,非故意致人伤残,就排除犯罪性,不负刑事 责任。[4]

  应该说,运用正当业务行为理论作为体育竞技中致损行为正当化的根据,在某种程度上是合 理的。毕竟很多体育竞技行为本身即是一种职业化行为,这种体育竞技行为作为人们反复继 续从事的工作确实是一种业务。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社会生活中还有相当多的体育竞技 行为并非是一种职业化行为,也缺乏反复继续实施的特征,很难称之为业务。如果用正当业 务行为理论解说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便不够充分。正当业务行为理论的这种不充分性,在前 述两位日本学者的相关论述中也有所反映。如大谷实在论述业务行为时同时谈到,“作为体 育活动而进行的摔跤、拳击等活动,虽然不能说是业务,但只要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是正当的 ,就应当说合法,这些相当于后述的一般正当行为。” [3]显然,大谷实教授将体 育竞技活 动做了划分,此处所谈及的摔跤、拳击活动应是指不能划入业务范围加以分析的其他竞技活 动,必须借助其他理论加以正当化。

  1.3 社会相当性――允许风险理论该理论认为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即便是引起了法益 侵害,也应成为排除违法性事由。该理论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所提出。所谓具有 社会相当性的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根据历史上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而允许的行为。 在社会相当性理论发展的过程中,有人将其作为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的理论,有的将其作为 阻却违法的事由。日本的大谷实教授在论及某个赛车案例时,主张应当在体育活动的基础上 ,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来认定其排除违法性。[3]在这里他是将社会相当性理论作 为阻却违 法的事由,并运用于对某些体育竞技行为正当性的说明。也有的学者将其作为排除构成要件 符合性的理论加以理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在检查为社会相当性理论所提供的案例组中,将 体育比赛作为在法律上不重要的或者是可以允许的风险案件进行理解。[5]我国国 内亦有学者在探讨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根据时主张社会相当性理论。[6]

  由于社会相当性理论本身具有较强的理论张力,将其作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理论基础确 实存在一定的理论优势,但张力过大的理论其先天不足之处也同样明显。就该理论来说,其 标准过于抽象,不能精确地对犯罪的成立进行限制,在解释的过程中有被滥用的风险。作为 一种解释原则,应该“由更准确的标准予以代替”。本文认为,在德国学者罗克辛所主张的 客观归属理论规则中,允许的风险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一个理想替代。 按照罗克辛的观点,在允许性风险下,人们创设了一种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的风险,但是这 种风险一般是可以允许的,正因为这种允许性而排除对客观行为构成的归责。有风险的竞技 体育行为可列入允许性风险领域进行分析并获得正当化基础。[7]之所以说允许性 风险理论 较之社会相当性理论更为明确,是因为允许性风险理论能够在对具体的体育竞技行为提供以 保益为导向的有限制的解说。

  本文赞同将允许风险理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根据,认为该理论是在关注社会发展、 公共福利这一大的背景下展开。一方面能够超出被害人承诺理论中单纯基于个利进行分 析的视野;另一方面通过体育竞技中允许风险的创设这一本质内核,兼顾了职业和非职业等 所有的体育竞技行为。从社会发展这一宏观需要出发,肯定了作为社会发展所需代价的诸种 侵害法益行为的合法性。该种理论在保有较大解释能力的同时,能够为竞技体育行为这一社 会化行为的正当化提供更为精确的衡量标准。

  我国国内也有观点对容许危险理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根据合理性进行了肯定。[ 8]但 该观点同时认为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作为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行为的背景比较粗糙, 而通过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同意行为理论的具体解释,更有利于清晰说明竞技伤害行为的 合法化问题。因此,强调“一体两翼”理论的相互作用,更有利于对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化 根据予以精致的解读。其实,在该文先前认为这两种理论只能片面说明竞技伤害行为的合法 化问题的前提下,再将二者作为容许危险理论的具体解读,实有画蛇添足之嫌,并无多大意 义。而且这两种理论也难以充分担当具体解释允许风险理论的任务。本文主张,将允许危险 理论独立作为体育竞技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已经足够,不需其他理论加以补足。

  2.1 竞技致损行为的种类竞技致损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定义。广义的竞技致 损行为,是指与体育竞技有涉的各种致损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 正常遵守体育 竞技规则下所意外发生的损害行为。如在拳击比赛中,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击打有效部位,因 力量过大而致对方伤亡;踢橄榄球时因合理冲撞致人受伤等。2) 故意犯规下所发生的损害 行为,是指在竞技运动的过程中通过故意犯规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如在足球比赛中,规则允 许进行铲球,但又做出许多限制,只允许对持球的对方进行的铲球破坏或者获得对球的控制 权,不允许对无球队员和对持球者实施背后的铲断。如果通过这些违规铲球行为致人损害的 即属于此种情形。再如篮球比赛中,在他人持球上篮时,一把将其拉下,摔成重伤。3)虽与体育竞技活动有关,但与竞技目的无关的致损行为。前两种情形,不管是规则内行为还 是犯规行为,其目的都在于对竞技效果的追求。第三种情形往往都是因场所、运动员身份等 因素的牵涉与竞技发生关系,但并非直接追求竞技效果的行为。如在足球场上受到对方语言 侮辱,而挥拳相向,致人损害,或者在篮球比赛中,因情绪失控,双方发生殴斗而致人损害 。

  狭义的竞技致损行为仅指广义竞技致损行为中的前两种情形,必须是运动员基于竞技目的通 过竞技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在本文的观点中,不同种类的竞技致损行为在入罪问题的结论上 也会有所不同。

  2.2.1 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可部分入罪如前所述,刑法学界关于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根据的 探讨主要存在正当业务行为说、被害人承诺说、社会相当性说。在各种观点之下同时也强调 成为正当化的具体条件。如持正当业务行为论的大谷实教授强调,在判断是不是正当业务 行为时,必须以现存的、有关该业务行为的行动基准为标准进行判断,在违反该准则的时候 ,就具有违法性。[3]持被害人承诺说者也认为,在激烈的体育活动中,为证明伤 害行为是 一种合理行为,要求行为人遵守比赛规则,如果行为人不遵守比赛规则,则要认定其犯有 暴力罪。[9]我国国内持社会相当性说的学者也主张体育竞技的具体规则是体育比 赛必须遵 循的“法律”,是判断体育竞技行为是否正当化最重要的标准。业已确定的比赛规则是社会 判断该比赛是否正当,是否予以许可的客观标准。凡是被社会认可的比赛,其规则都体现了 对运动员权益的平等保护和合理保护,比赛的规则也相应的具有社会相当性。同时业已确定 的比赛规则,也是比赛双方当事人参加比赛,甘愿承受比赛风险的前提。[10]持允 许危险理 论者也基本上认为,竞技致损行为是否在竞技规则范围内实施,是判断允许危险范围的一个 重要因素。[11]

  以上这些观点均表明了相同的基本立场,作为体育竞技行为正当化的一个关键限制条件,是 要求致损行为必须在规则范围内实施。言外之意,违反竞技规则的竞技致损行为则存在入罪 的可能。本文赞同对竞技规则范围内致损行为不应入罪的观点,同时主张只有在行为人对致 损重大结果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能入罪。对于违规本身虽为故意,但对于致损结 果却持过失心态的行为不宜入罪。理由如下:

  2.2.1.1 作为实践惯例的事实参照 综观中 外对竞技致损行为的处理结果,我们实难发现有 入罪之先例。并非实践中违反竞技规则致人损害行为的缺乏,而是实践中对此类行为均在刑 法领域之外甚至是法律领域之外进行处理。可见,对违反竞技规则致人损害行为作非罪处理 是一种实践惯例。这种实然的处理局面至少能说明一个问题,对于体育竞技领域中狭义的致 损行为,更习惯于在刑法领域外甚至是法律领域外解决。

  一方面因为体育竞技行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活动领域,在竞技参与者间有着独特的体育价 值观念。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违规行为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是竞技 活动的对抗性、激烈性、危险性所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竞技体育发扬勇气、力量、坚强、竞 争精神之固有魅力所在。如果动辄对违反竞技规则的致损行为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则将阻碍 运动员参与竞技体育活动的动机,也会抑止竞技体育这一特殊社会活动的发展。另一方面, 按照允许风险理论,对于风险是否在允许范围内的判断,不能单纯以社会一般公众作为判断 主体,而更应依赖竞技参与者的行业感受。如果仅站在社会一般人立场,不顾及竞技领域的 行业判断,将使得允许风险的判断因远离实践基础而失却合理性。而且,允许风险理论本身 来源于社会相当性理论,关照体育竞技这一特殊社会领域中长期形成的实践惯例,是判断某 行为能否为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所允许的一个重要参照。

  基于此,本文认为,对于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问题的分析,应结合行为人违规的心态和对 致损结果的心理态度综合加以认定。具体来讲,狭义的竞技致损行为即使违反了竞技规则, 只要是对致损结果持过失者,仍属于体育竞技道德所能容忍的范围,主观上仍不失竞技目的 ,其社会危害性也没有达到需要刑法介入的程度,所造成的结果也属于竞技体育活动所允许 的风险范围,不宜入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违规,且对致损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则属于一种严重违反竞技体育道德的行为,将超出体育竞技行为所允许的风险范围,其社 会危害性也严重到需要用刑法加以惩罚的程度,应当入罪。

  2.2.1.2 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刑罚的功能应当是限缩的,而不是扩张的。作为其他部门法的 保障法,谦抑性是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其他部门法律或者行业规则能够给予充分调整 和规范的不适当行为,刑法不宜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是一个有着内在行业规则的领域。不同 竞技活动中的参与人均受到不同的体育竞技规则的规范,凡是违反体育竞技规则的行为,也 将会受到来自相关体育竞技活动组织者、管理者的制裁。禁赛、罚款等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已 经能够使行为人遭到财产、名誉等方面的损失。这些体育竞技规则的存在,能够在一定程度 上预防违反竞技规则行为的发生,而无需对所有的违规致损行为都入罪。

  2.2.1.3 其他法律救济机制的补充不将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损害人不能接 受其他制裁。除了前面提到的竞技行业内部制裁,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损害 人进行民事制裁,通过承担民事责任,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在民事法领域,历来通过被害人 承诺原理将符合竞技规则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作为阻却违法的理由。[12]此外 ,自担风险原则,也被我国法律实践中用于确定竞技致损行为的侵权责任。[13]本 文无意对竞技致损 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而完备的探讨,只是意图说明以民事责任作为刑事责任的替代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竞技致损行为受到合适的制裁,也能够使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

  2.2.1.4 狭义竞技致损行为入罪的主客观条件狭义致损行为包括规则内致损行为和违规致 损行为两种。对于规则内致损行为,不需要特殊的限制条件即可获得正当性基础。但对于违 规致损行为,必须对致损结果出于故意者才能够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过失者,即使造成了 较为严重的客观结果,也属于允许风险范围,不应入罪。至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致损结果是否 具有故意,应在各种竞技活动领域内,结合不同竞技活动的性质和竞技特点,结合诸多客观 事实特征进行判断。主要应综合考察以下这些因素:竞技活动的性质、竞技活动的规则内容 、致损行为的具体表现、损害的严重程度、致损人的竞技水平等。在以上这些因素中,重点 要考察行为人致损行为本身的强度及所造成的结果是否明显超出了该种竞技活动的性质和竞 技目的所能容忍的范围,这也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的一个重要客观依据。 同时,这种主观罪过形式的判断必须结合各种竞技活动的不同性质特点进行个别化考察。

  2.2.2 其他竞技致损行为可全部入罪根据本文前面对竞技致损行为的分类,除了狭义竞技 致损行为外,剩下的就是非出于竞技目的而致人损害的行为。本文认为,该种竞技致损行为 尽管因行为人主体身份、行为的时间、空间与竞技运动有所关联,但由于行为人实施致损行 为时,并非出于竞技目的,并非追求竞技效果,而完全出于竞技外的动机和心理所实施,在 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些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以按照相应的犯罪定罪处罚。从主观罪过上来 分析,该种致损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表现为过失。前者如运动员基于对裁判的不 满而围攻裁判,致裁判受到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后者如棒球运动员 因输球而情绪失控,怒将球棒扔向空中,不幸重伤场边观众,可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

  综上所述,根据允许的危险这一正当化原理,本文认为竞技致损行为中能够以犯罪论处的仅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狭义致损行为中违反体育竞技规则,并故意致人损害的情形;二是 非出于竞技目的而实施的致损行为。

  [1]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林译.意大利刑法原理[M].北京:法律 出版社,1998:159.

  [2]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8:374.

  [3] [日]大谷实,黎宏译.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193,195 ,197.

  [5]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3.

  [7] [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2.

  [8] 林亚刚,赵慧.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刑法评价[J].与法律,2005(2):9 1.

  [9]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罗结珍译.法国刑法总论精义[M].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8:374-375.

  [11] 林亚刚,赵慧.竞技体育中伤害行为的刑法评价[J].与法律,2005(2):9 3.

  竞技体育与生俱来的特点及得天独厚的条件,对社会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其发展趋势是国际化、科学化、社会化,赛事的频繁化、内容的多样化和规模的扩大化,它已经超越了体育范畴,其作用于、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使其成为当今人类社会影响最深,范围最广的一项国际文化活动。四年一度的奥运会所带来的感召力、震撼力,恐怕全世界没有哪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能与之媲美。不同生活制度、宗教信仰、生活阶层、民族、肤色、地域的人们,对竞技体育运动都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和热切的向往,竞技思想之深入人心,竞技精神之越来越被世人所理解和接受,且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其他任何一种国际活动无法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使人们摆脱了贫困落后而走向生活富裕之路,至2007年底,我国人均GDP已达到2456美元。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不能避免也不可能避免的矛盾凸显出来:贫富差距拉大,现象滋生,生态失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的关键时刻。“当此中国发展的‘临界点’,必须以‘和谐社会’理念化解现实中阻碍发展的各种矛盾,排除一切干扰,保持社会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如何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问题就是在这样的背景提出来的。

  现代的竞技体育的内涵早以超出了“夺标”、“获胜”的表面形式,如有时基于、利益、交往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竞技体育比赛中有时故意放弃或输掉比赛的现象比比皆是。可见,创造成绩、夺取锦标并非能体现竞技体育的本质。

  竞技体育是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及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显然,这种定义并没有揭示出竞技体育的内涵,其所揭示的仅是竞技体育所反映出的一些表面现象和特点而已,并不能将竞技体育这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如果从竞技体育所表现的形式来看,的确,它需要参加者的奋勇拼搏为载体而得以运行,但比赛获胜不是竞技体育的主要目的,关于这一点不仅是过去的竞技体育,还是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过程均已被验证。违背这种规律,必然会使竞技体育走入狭隘的生物学竞争的歧途。相反,竞技体育所承载的恰恰不是单纯的比赛获胜,比赛获胜只是一种手段而已。比赛获胜之外的其他“产品”才是竞技体育发展的根本目的。如同现代竞技体育展现给我们的是一部体育与经济互动发展的体育产业发展史一样。这些我们所见、所闻、所论的竞技体育绝不是什么仅仅作为一种参赛获胜、展示体力之类的体育活动,它有其丰富的内涵,即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世界的和平、友谊与进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是经济、社会更加发展的社会,而且是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准更加提高的社会。竞技体育所展现的勇于竞争、敢于胜利、团结协作、诚信友爱、亲民爱国的体育精神,对塑造和强化社会主流价值观和道德观有独特作用。

  在和谐社会中,人们的文化生活会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精彩,人们的欣赏水准也逐渐提高、多样化。竞技体育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无论是发达国家或欠发达国家,竞技体育往往比社会文化更加深入人心,引人关注。

  和谐社会要求人们能够安居乐业,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和谐,充分享受生活。竞技体育以其竞赛性和艺术性,满足人们精神上的需要,可以令人忘记忧伤,情绪愉快。人们作过统计,在重大赛事时期,违法犯罪的事件就会减少,社会治安状况比平时要好。

  竞技体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代表着人类进步文明的发展方向,尤其是竞技体育制度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仅有利于竞技体育运动员自身潜力得到充分开发,而且对于人类生理极限的挑战和人的超强意志力的培养以及伦理价值观的养成等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是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的加速了竞技体育科技化与现代化的进程,对现代竞技体育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同时又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伦理问题。我们的主要目标正是对基于竞技体育科技化引起的诸多伦理问题的探讨,但是这些问题往往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才逐渐显现出来,进而被人们所认知的。事实上,竞技体育发展到今天已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强有力的支撑,而且高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范围依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态势。但是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是竞技体育的本质何在?把科学技术控制在竞技体育的多大范围内是合理的?对诸如此类问题的探讨我们首先应该去反思竞技体育的发展是否实现了与人文主义价值追求的统一,因为人文主义价值代表了竞技体育本质性的价值追求,而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应用则应该建立在抛开一味的对物质层面的追求和重视对人文价值追求的基础之上。

  竞技体育运动在当代飞速发展的科学技术推动下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同时也使得竞技体育自身发生了系统性的变革。其变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理论与实践上整体提高竞技体育的发展水平。基于对竞技体育的日常训练研究,许多与之相关且复杂的学科理论开始被注入到竞技体育的一般理论当中,使之相互交融,形成了有利于竞技体育日常训练的系统理论。同时,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系统论的理论研究以及营养学的相关知识等都相继被用于竞技体育运动员的一般训练当中,这些相关的交叉理论极大的促进了竞技体育运动员的进步,并且对他们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最佳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人类竞技体育成绩极限能不断提升的重要原因。2)竞技体育场基础设施的改善。在上个世纪60年代以前,大多数竞技体育田径场的跑道构造都比较简单,当时世界上最好的田径场跑道也只是由煤渣等化合物所组成,而现如今最常见的田径场跑道是由塑胶等合成材料组成,并且极少数发达国家还开发出了纳米跑道,这些科学技术的进步无疑能极大改善田径运动员的日常训练条件。3)体育运动员的运动装备的改进。许多根据的受力原理和新型材料设计和制定出来的跑鞋,以及游泳比赛中鉴于减少人在水中的阻力而特别设计的泳衣,这些高科技产品无疑在具体的赛事中能极大提高运动员的比赛成绩。4)信息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广泛应用。从上世纪末期以来,信息技术与国际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把竞技体育运动的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运动员可以根据其具体的训练状态通过应用计算机模型来模拟比赛,以达到有效改善竞技方法和比赛技巧的目的。以上分析研究表明,当代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已离不开科学技术的强有力支撑。正是科技的日新月异推动了竞技体育运动的深刻变革,而在变革的过程中同时又不断影响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科学技术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以至于更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与方案等不断涌现出来,实现了二者之间的辩证促进,依存发展的关系。

  近年来,竞技体育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受到重视。作为人类所特有的一项实践性活动,竞技体育对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它不仅能有效提高人的主观实践能力、强化人的体制、锻炼人的毅力,而且能不断丰富与增强人的精神素养。但同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现代竞技体育的发展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深层面且难以解决的伦理问题。如现代竞技体育的商业化与科技化造成了竞技体育的本质和价值的异化,正是这种异化把竞技体育的工具价值与功利性价值推向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种发生了质变的竞技体育的价值观,主要受到了来自工具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观的干扰,当然也势必会加剧竞技体育本质的进一步异化以及与原有价值观念的偏离。我们要形成足够的危机意识,充分认识到竞技体育价值与精神的异化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一旦竞技体育失去其人文主义的价值观与初始精神,必然造成竞技体育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而失去发展的意义。因此,随着高新技术和高科技产品在竞技体育中应用的不断扩大,我们更应该重视继承和发扬竞技体育的核心价值观念,把发展纳入到竞技体育的本质上来。学者们在探寻竞技体育价值根源的过程中往往会习惯性的引用不同的理论作为研究视角。有学者认为,竞技体育的价值根源在于人类的自我创造的本质,竞技体育存在的首要原因是人类追求人的价值和的过程。2所以决定和影响人类竞技运动发展的主要根源依然要落到人自身的发展上来,而不是落在人类能利用来提高比赛成绩的工具上,因为毕竟人的全面的发展才是竞技体育最终要实现的目标。然而,我们所能看到的却是当代竞技体育常常会受到一系列外来因素的干扰,尤其是科学技术在竞技赛场上的滥用现象致使竞技体育的价值理性与其应有的价值追求渐行渐远。所以科学技术决不能僭越竞技伦理的约束而存在,因为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将极大的削弱竞技体育中人的核心价值与人的全面发展所提出的要求,毕竟注重人的价值培养与人的全面发展才是人类应有价值目标的关键所在。从形式上看,科学技术越发达,应用于竞技体育中的运动器材、日常训练手法等就越先进,进而运动员就能从根本上改善竞技能力水平。但事实上,竞技运动员已经异化为当代各类高科技产品的使用者和某种意义上的试用品,需要时常接受各种生理指标和心理指标的检测,以及调整适应更新后的高科技产品设备。3当今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科技在竞技体育赛事中的应用也很好的顺应了时展的要求,由计算机软件与信息技术开发设计出来的一整套竞技方法,也相应的弱化了教练员的作用,同时运动员对高科技的过度依赖可能会导致自身在精神上与日常训练中变得更加消极,从而限制运动员的发展。因此,当代竞技体育的科技化难免不会使得竞技体育偏离原有的价值取向,致使运动员形成对高科技及其产品的过度依赖,并依靠对工具理性的追求来向观众展示其竞技能力,将人物化为高科技及其产品的附庸,同时使得竞技体育运动员自由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异化为高科技主导下的工具理。当“技术性”与“人性”合二为一成为一种复杂的混合态出现的时候,人类自身的主体性就会受到弱化,人类因而也会被边缘化,偏离世界中心的位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技术尤其是高科技及其产品消灭了人类的主体性。4竞技体育的科技化往往会造成某些竞技体育运动员丧失其主体性意识而盲目追求高科技所带来的益处,一味追求商业性和功利性的目标,导致科学技术对竞技体育产生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偏离其在竞技伦理范围内应该发挥出来的强大功能。

  纵观近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的认识到其从最初的纯思辨理论到发展成为一门正式学科的光辉历程。但必须承认任何伟大的科学都只有建立在以社会实践为目标的基础之上才具有其存在的意义。因此,这就决定了与其具有某些相关性的行为活动都必须受到来自法律、法规以及道德和伦理的约束。科技伦理就其本质而言是指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进步产生影响的更深层次的价值探索,是当代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后所形成的对人类既定道德与价值观念的一种挑战,因此,科技化伦理问题逐渐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发展中广受争议的话题。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科学是人类的创造,而不是自主的、非人类的东西;科学产生于人类的动机,它的目标也就是人类的目标。

  当今社会中的一切与科技相关的行为后果都应该与“责任”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必须局限在科技伦理规范的框架之内,相关科技工作人员也应该加强培育科技伦理的意识。不管科学技术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多大影响,我们始终要坚持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与科技伦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到科学技术及其产品只不过是从属于人类活动的一种手段或者工具。从以上具体实例来看,竞技体育的发展趋势逐步形成了从传统的人的体能和技能的竞争到各国科技实力竞争的转变,竞技体育所倡导的人的主体性作用正处于不断弱化的边缘。竞技体育科技化尤其在国际重大赛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很难对抗科技和经济实力更为雄厚的国家,这实际上是对追求“公平竞赛”的竞技体育精神的一种讽刺。

  令人欣慰的是,国际奥委会联合一些国际赛事的主办方已对此种行为加以规范,并采取了必要的干预措施来约束体育赛事中有违道德伦理的行为。当然,竞技赛场上的伦理缺失问题远不止这些,其中最为常见的科技伦理问题就是兴奋剂的使用问题。众所周知,在竞技体育中使用兴奋剂是严重违背体育精神和体育竞赛公平性的行为,并且使用兴奋剂对运动员身体的伤害也是不可小觑的。因此,在诸如奥运会等大型比赛的赛场上使用兴奋剂是被明文禁止的,而且国际奥委会等组织加大了对兴奋剂的检测力度和处罚力度,对于控制这一局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赛场上的应用范围依然是模糊不清的,除了某些对运动员竞技水平影响较为明显的高科技产品被明文禁止外,很多产品的使用是几乎不受到限制的,这也可能导致运动员作为竞技比赛的主体性作用在不断的下降,因为他们能够依靠某些高科技手段或者产品来弥补其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现代基因学的进步,人类已完全掌握了基因的重塑与改组原理来强化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核心技术,这无疑将促使竞技运动员自身成为高科技奴化下的一种工具。就像某些运动员基于对自身竞技能力提高的诉求,他们常常会冒险使用各种高科技药物。因此,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同样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的检测手段也必须与时俱进。而在此复杂的过程中所牵涉到的科技化伦理问题不只是运动员之间竞技能力的较量,而更多的是相关科技工作人员之间的竞争。竞技体育科技化伦理的核心问题是科技进步作用于竞技体育的整个过程对于人的全面发展产生了何种影响。高科技在竞技体育运动中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已经引起了体育界对有关竞技体育本质与人的主体性价值以及科技道德伦理等诸多问题的思考。因此,为了保证竞技体育的核心价值不至于受到科技理性缺失的影响,各竞技体育主体以及从事体育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应该高度重视科技化的伦理问题可能对竞技体育事业带来的不良后果。

  奥运会是竞技体育中最具代表性的圣会。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运动中的不断渗透,奥运会中的竞技比赛逐渐表现为各参赛国背后所隐藏的科技实力的竞争。尽管从整体上看科学技术对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针对高科技及其产品在竞技体育中所表现出来的消极影响我们同样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对于一切威胁到竞技体育本体价值追求的不合理的科技应用都应该被排除在竞技体育应用的范围之外。这其实也是与科技仅仅作为一种手段的本来目的相适应的,它不应该成为一种能够动摇竞技体育本质的作用力,而应该更多的被当作是一种能够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工具。因此,同时制定出相关法律法规来防止因高科技造成的竞技体育中有失伦理的行为也是很有必要的,但尤为重要的是,始终坚持竞技体育中能保证人的自然运动能力的竞争才是竞技体育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2王新华,刘波.对中国体育教学与人格精神教育的思考[J]体育科学,2004,(1):59-60.

  3徐伟,姚蕾.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角色规范[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1,(5):75-78.

  4陈凡,董传升,贾岩.技术图景中人的主体性的获得、缺失与重构[J].科学技术哲学,2007,(6):9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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